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議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9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 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