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議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8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 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 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