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議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3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

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