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職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0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 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