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職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 (代表) 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主 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