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5條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