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4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 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