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2條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 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改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