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 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 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 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發證日期,並粘貼二 寸半身脫帽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