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商業會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60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 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