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商業會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9條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 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