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2條
未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特定地區,得由同地區內之工業同業公會,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兼辦前條規定業務。

但應於該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成立後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