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1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得辦理左列業務:

一、輔導會員輸出商品之登記、銷售、保管、選擇、包裝、運送及辦理其 他營業之共同設施。

二、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及報導國際商情事項。

三、輔導會員在國內組設合作外銷機構或在國外設置聯合辦事機構。

四、提供會員商品品質研究及試驗之服務。

五、接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之委託,實施檢驗。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得組設研究、試 驗及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