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人員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30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 之。

第31條
社會團體財務人員到職時應辦理保證手續,其程序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訂定 。

第32條
社會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 造有關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