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人員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30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