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26條
社會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 事出席理事會議、監事出席監事會議及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九 條規定列席人員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 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