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經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社會團體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社會團體之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
幣為記帳單位。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
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
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社會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
事出席理事會議、監事出席監事會議及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九
條規定列席人員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
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
社會團體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社會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 年度預決算案。
(二) 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 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 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 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 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 資產負債表。
(八)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 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 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 各種臨時憑證。
(二) 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 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
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