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24條
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 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