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23條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