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財務及會計處理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20條
社會團體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