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預算決算之編審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13條
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 ,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 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 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