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預算決算之編審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12條
社會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13條
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 ,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 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 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