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10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其餘由各該團體依 事實需要自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