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10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其餘由各該團體依 事實需要自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