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憑證 ( 100 年 09 月 23 日)
第9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

第10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其餘由各該團體依 事實需要自行設計。

第11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