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 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