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設立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9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