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社會團體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42條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