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職業團體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8條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 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