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經費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