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經費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3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