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會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2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 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 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