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會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9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