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會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8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