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會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6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 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 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