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會議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5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