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7條
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除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不予受理者外,應將一 份函送保險人;保險人應於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 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但保險人如認為申請審議為有理由時,得依申請事項 重新核定,逕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