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6條
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監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 正;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者,監理會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延期。

第一項不予受理之申請審議事件,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保險人或 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