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4條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 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 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