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 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一式二 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 請審議,逾期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 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監理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審議事件因遲誤第一項期間不予受理時,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 ,保險人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