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 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五、有關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費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