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通則 ( 100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 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五、有關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費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