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人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3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