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人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3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 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