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保險人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3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第4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 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