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條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 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 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 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