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9-1條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 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 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