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 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 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 農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