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 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 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 ;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 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 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 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