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罰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6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 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 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