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罰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5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 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 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46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 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 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第47條
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