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罰則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5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 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 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