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殘廢給付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9條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 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 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